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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促进国企又好又快发展
发布时间:2010-03-14

——湖北省国资系统法制工作的回顾与思考

鲁力军

    一、“五五”普法以来湖北省国资法制工作取得新成效
    “五五”普法以来,特别是全球金融危机发生以来,湖北省国资系统在国务院国资委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直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积极应对金融危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和促进企业改革发展这个中心,突出国资监管法制建设、国有企业法制建设这两大重点任务,融入国资监管、国企改革发展和国企党建三项工作,开拓进取,大胆探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新的明显成效。
    1、国资监管立法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1)全省国资监管的制度体系逐步健全和规范。据统计,全省省市两级国资监管机构已制定或参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达332件,其中,由省国资委直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71件,由省国资委起草后报请省政府颁布实施的有11件。今年,省国资委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代省政府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推动省属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省政府已向各部门征求意见,不久将下发执行。代拟起草的《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已报送至省政府法制办审核,据初步了解,该项目已列入省人大2010年的正式立法计划。2009年11月6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省国资委代拟起草的《关于推进省直机关所属企业和经济实体新一轮脱钩改制工作的意见》(鄂办发[2009]57号),进一步完善了全省国资监管的制度体系。与此同时,宜昌市出台了《宜昌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武汉、襄樊、黄石、荆门、十堰、孝感等市国资委也先后制定或参与制定了一批规范性文件。
    (2)立法调研和法规汇编工作力度加大。为使立法工作更符合实际,全省各级国资委先后组织了大量的立法调研活动。如配合国务院国资委进行了《中央企业对其出资公司行使股权规范意见》征求意见和《公司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情况的调研。孝感、咸宁、黄石、黄冈、荆门等市国资委结合国资监管、国企改制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立法调研。为满足机关和企业干部职工系统掌握国资监管法规知识的需要,省国资委从2004年开始,每年编纂一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资料汇编》,在已编辑出版五册的基础上,2009年又编辑出版了汇集重点法规的精华本。武汉、荆州等市国资委也分别编辑出版了相关的常用政策法规文件汇编,为机关干部和企业学习、使用提供了方便。
    2、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深入推进
    湖北省是被国务院国资委确定的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试点省市之一。近四年来,全省国资系统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深入推进,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1)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组织体系基本形成。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目标要求,各级出资企业普遍加强了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建立了由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构成的法律顾问组织体系。截至目前,全省注册备案的企业法律顾问已经达到2175人。据对17户中央在鄂企业的不完全统计,已有10户企业配备了总法律顾问,11户企业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共有法务工作人员206名。中建三局、江汉油田、葛洲坝建立了从总部延伸至下属企业的法律顾问网络体系。纳入统计的29户省出资企业中,已有20户配备了总法律顾问,19户企业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企业法律工作人员数量达到109名。东风、江汉油田在总部和各子公司分别建立了总法律顾问牵头的“全覆盖”法律顾问组织体系,武钢、三环等许多企业建立了总部总法律顾问领导下的母子公司两级法律顾问网络体系。
    (2)企业各项经营业务初步实现了法律顾问机构全过程参与。许多企业在加强企业规章制度建设和合同管理的同时,越来越重视在各项经营业务中发挥法律审核把关和决策参谋作用。武钢集团建立了“两必问”制度,即重大经营活动启动时项目负责人必问“法律顾问是否来了”、经理办公会进行重要决策时必问“法律事务部是什么意见”。在这种制度下,该集团从2006年至今,只发生各类比较小的纠纷案件75起,而且多发生在子公司,实现了重大纠纷案件为零的目标。江汉油田将法律部门定位于企业经营的“信号灯”,要求法律事务管理全面渗透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发挥法律事务管理的“引导、控制、规范”作用。葛洲坝集团法律事务部被确定为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中建三局《重大经营活动审查办法》明确规定,法律顾问的审核把关是经营决策的前提,重大合同、涉外合同未经法律部门审核,一律不得报送企业领导审签,部分子企业还实现了法务一票否决制,先后否决了82个项目,涉及标的额186.7亿元。在充分发挥法律审核把关作用的同时,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也在不断提高,法律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法律事务管理的基础工作进一步夯实。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全过程参与各项经营业务,实现了企业决策的规范化,有效遏制了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3)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层次得到提升。总法律顾问的职务层次、企业法律顾问机构的设置层次、法律顾问队伍的能力层次等继续得到提升。目前,省出资企业中,凡配备的总法律顾问都是班子成员,19户企业已经设立的法律事务机构中,有14户是独立的一级机构。中央在鄂企业的工作网络更趋完备。武钢在30家下属单位、东汽在17家子公司、中建三局在12家二级单位设立了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在队伍能力层次提升方面,四年来全省共有428名考生取得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武钢、江汉油田等单位每年都组织大规模的考前培训,宜昌、荆州、十堰等地国资委通过举办企业法律顾问培训班、会议交流、案例研讨等各种形式,提升了法律顾问人员的能力素质。
    3、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逐步完善
    (1)健全规章制度。许多企业坚持依法用制度来管人、管事、管资产,高度重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完善工作。近四年来,三环集团共出台企业规章制度364件,参与起草重大法律意见770条;省盐业集团出台了企业规章制度448件,参与起草重大法律意见22条;中储粮湖北分公司出台企业规章制度193件,参与起草重大法律意见118件;中建三局仅在法务制度建设方面就出台了68项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清理中,有关企业普遍重视法律审核把关工作。武钢等许多企业明确规定,未经法律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不得发布实施。企业规章制度的完善,为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奠定了扎实的制度基础。
    (2)监控重大经营活动。一批国有企业对过去重大经营决策法律把关不够、致使企业遭受巨大损失的教训进行了深刻总结,积极支持法务工作者全面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与重大经营活动,将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关口前移,企业法制建设由事后补救为主转变为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初步实现了企业法务工作由事务性向管理性的转变。湖北省铁路公司规定:凡涉及公司投融资、招投标等重大经营事项,法律顾问必须全程参与,未经法律论证的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不得进入决策流程。华中电网、中铁大桥局、三环集团、东风公司等企业都要求企业法律顾问必须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全程参与企业重大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
    (3)企业合同管理实现了制度化和规范化。加强合同管理,是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基础,也是控制企业经营法律风险的关键环节。特别是为了应对金融危机,许多企业形成了更为完善的合同管理办法。一是实行合同归口管理。即由过去的分散管理到实行统一归口到法务部门管理,大冶有色、三环集团等企业制定了专门的《合同管理办法》,要求公司法律事务机构由过去宏观管理与指导合同管理工作,变由公司法律事务部直接集中管理合同,显著提高了合同履行率,无效与缺少必要条款的合同已基本消失。二是加强合同审核。2006-2009年,全省17户中央企业、35户省出资企业和8个市州出资企业共审核合同26.54万件。江汉油田合同管理事务部连续几年合同送审率和审查率均达100%,没有发生合同纠纷。三是制定合同示范文本。葛洲坝、中铁大桥局、武汉邮科院、中南建筑设计院等企业组织编写和修订完善了本单位的《示范合同文本》,显著优化了合同审查程序,提高了合同的审查效率。四是跟踪合同履行。许多企业从法律风险防范的实际需要出发,加强了合同订立后的履约跟踪,定期了解合同的执行情况,加强了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五是构建合同管理分析制度。部分企业建立了合同管理分析制度,定期对合同的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履约情况等进行分析,查找合同管理中的漏洞和问题,避免和减少了经济损失。六是强化了合同授权委托管理制度。一批企业对授权委托及签章事项进行了严格的法律审查,避免了重复、交叉授权、授权不明、职责不清等不规范行为。武钢总经理邓崎琳明确指示“今后所有类似法人委托等,一律交公司法律部门审核后,统一由法律事务部到公司来办理”;江汉油田出台的《授权委托管理办法》,对授权委托相关事宜进行了详细规定。
    (4)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和处理得到加强。针对金融危机背景下企业法律纠纷案件增多的实际情况,许多企业在加强合同管理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了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了重大案件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武钢、三环集团先后制订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办法。一批企业通过建立健全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预警机制,发案率明显下降,改变了法律工作以往的被动应付局面。东风、江汉油田、中建三局通过查找案件原因、总法律顾问述职、建立法务案件纠纷管理专项奖励、法务系统评优争先等方式,提高了法务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和积极性,从源头上防范了法律风险。有的企业主动运用诉讼手段妥善协调处理了一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避免和挽回了企业重大经济损失。葛洲坝集团近四年来处理法律纠纷案件196起,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1.91亿元;时代汽车集团通过案件处理直接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1.89亿元。据对中央在汉12家企业的不完全统计,2006年至2009年,中央在汉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处理的各类法律纠纷案件达573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4.5亿元,13家省出资企业法务机构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591起,避免和挽回直接经济损失近4.9亿元。有关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的逐步完善和一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有效解决,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作出了重要贡献。
    4、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成绩突出
    近四年来,全省国资系统深入扎实地开展了“五五”普法工作,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2008年对全省国资系统的“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中期检查后,给予了高度评价。总体来看,全省国资系统较好地完成了“五五”普法规划进度,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果。
    (1)抓普法教育。普法教育是形成企业合规文化的重要基础。“五五”普法以来,各地各有关企业开展了大量工作。一是狠抓党委中心组学习。四年来葛洲坝集团党委中心组共举行了86次集中学习,达1531人次;黄石开展了12次、合计456人次的中心组学习;盐业集团公司党委中心组集中学习了138次,达767人次。武钢、湖北移动通信、三环、荆门市国资委等单位也积极落实了党委中心组的学习。二是组织各类法律培训班。近四年来,省国资委直接举办了四次企业法律培训班,合计培训500余人。荆门市国资系统举办了8期,共有1050余人次参加了培训。各地、各有关企业普遍举办了大规模的企业基层职工法律知识培训班,都纷纷举行了法律知识考试,并将考试结果综合运用到其他领域,有的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内容,有的作为干部提拔的依据。三是举办专题法律讲座。汉江集团、大冶有色、孝感国资委先后开展了各类专题的法律讲座。目前,全省国有企业基本上形成了“外讲诚信、依法经营,内讲制度、依法管理”的合规文化。
    (2)抓保障措施。主要是做到了四个落实。一是落实领导机构。省国资委成立了“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各企业也相继成立了“五五”普法领导机构,并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及时对领导小组进行了调整。二是落实普法规划。省国资委制定下发了《湖北省国资系统普法依法治企第五个五年规划》,各地国资委和有关企业都出台了普法规划,并在每年年初根据规划制定了年度计划。三是落实工作条件。全省国资系统以落实普法专项经费为重点,购买或者编发普法教材,改善办公设施,全面保证了“五五”普法的各项工作条件。东风公司四年来共落实普法专项经费225万,中铁十一局普法经费到位96万、三环集团到位121万,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到位70万。据不完统计,7个市州国资委出资企业共落实了普法专项经费603万元,其中黄石市出资企业落实普法专项经费528万元。四是落实推进措施。全省国资系统基本形成了每年“五个一”的工作机制,即每年召开一个国资法制工作会议,举办一个培训会议,组织一个座谈会,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协调一批法律纠纷案件。
    (3)抓法制宣传。重点开展了三项宣传活动。一是开展法律“六进”活动。近四年来,各地各企业以法律进企业、进车间、进社区为重点,深入开展了法律“六进”活动。东风公司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95次,进车间183次,进社区25次;省盐业集团开展了法律进企业活动28次,进车间11次,进社区3次;黄石国资系统共开展了法律进企业活动58次,进车间60次,进社区20次。二是开展专项法制宣传活动。按照全国普法办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全省国资系统积极开展了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举行了大规模的法律咨询解答活动,发放了大规模的宣传资料。襄樊、十堰、黄石市国资委及东风、葛洲坝、三环等企业通过开展主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党员干部懂得了学法用法不仅要讲权利、维护合法权益,也要讲义务,承担法律责任。三是组织法制文艺演出活动。武钢、省盐业集团、三环集团等一些企业开展了不同形式的文艺汇演,得到了广大企业的欢迎和好评,营造了浓厚的法制氛围。
    (4)抓工作创新。针对新形势和新任务的需要,全省国资系统对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一是创新普法载体。中国电信湖北分公司、东风、武钢、大冶有色等企业积极探索了制作电视专题节目、普法网页、组织模拟法庭、发表署名文章等形式多样的普法载体。在每年的“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中,按照省普法办的要求,省国资委联合移动、联通、电信编发法制宣传短信,发送给全省所有手机用户,收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2009年,联通、电信、移动等通信企业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期间,共向全省手机用户发送了1700余万条法制宣传短信,其中中国联通湖北分公司发送短信1200余万条,中国电信湖北分公司发送短信500万条,中国移动湖北分公司发送短信64万条。二是创新普法工作方式。汉江集团、大冶有色、葛洲坝、黄石市国资委等单位紧扣国资监管和企业改革发展中心任务,采用组织国资监管法律知识竞赛演讲活动、案例分析等新颖的普法工作方式,用激烈的比赛、生动的语言、鲜活的事例进行法制宣传,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三是创新普法组织形式。注重与有关部门加强合作,牵头做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配合省普法办、省劳动厅等部门搞好《劳动合同法》的宣传贯彻,拓展了国资系统普法工作的广度和深度。
    5、出资人法律服务工作成效显著
    省市国资委是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专门机构,加强出资人法律服务工作,既是党委政府交办的一项重要职责,更是国资委服务出资企业的一项重要内容。
    (1)参与委机关重大决策,提供法律论证。为规范出资人权利和行权方式,形成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2006年省国资委党委下发了《省国资委党委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和《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事规则》,对委内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方式、程序等问题进行了制度性规定。近几年来,在贯彻落实这些议事规则的过程中,全委形成了法制部门负责人列席主任办公会、重大决策必经法律审核等工作制度。武汉、宜昌等市州国资委在做重大决策时,也注重征求法制部门的意见。
    (2)对涉及出资人权利的重大法律文件进行审核把关。近四年来,省市国资委法制部门围绕重大法律文件的审核把关做了大量的工作。孝感、黄石、十堰等市积极参与起草涉及出资人权利的有关重大法律意见,维护了出资人权益。为简化审核程序,2009年年初,省国资委法制部门根据出资企业的不同形态制定下发了《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章程范本》和《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这种规范化文本既能指导出资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章程,也大大简化了省国资委机关各处室审核章程的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
    (3)参与企业重大经济活动,控制出资人法律风险。省国资委法制部门先后参与鄂钢与武钢重组、湖北能源集团与长江电力合资、省国信集团与交通银行重组、湖北能源集团与大冶有色上市、湖北能源集团借壳上市、九宫山风景区国有资产划转、省联发投和鄂西圈投的组建等多起重大经济活动,通过参与谈判、审核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提出法律意见,有力维护了省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襄樊、武汉、黄石等市州国资委法制部门全程参与企业改制、主辅分离等重大活动,保证了这些活动依法进行。
    (4)协调处理出资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省市两级国资委积极协调处理了各类法律纠纷案件。其中省国资委出面协调处理的法律纠纷达65起,涉及金额21.71亿元,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4.73亿元;荆门市国资委协调处理的法律纠纷达5件,挽回经济损失1.78亿元;黄石市国资委协调处理的企业法律纠纷达12件,挽回经济损失9615万元,十堰、孝感、黄冈等市国资委也依法调处了一批企业重大法律纠纷。这些重大法律纠纷的解决,帮助企业挽回了巨额的经济损失,维护了出资企业合法权益。
    6、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工作进一步加强
    积极做好了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秘书处的有关工作,为全省国有企业和企业法律顾问搭建了一个相互交流、培训宣传的重要平台。在继续抓好编发会刊、提供咨询服务、开展对外交流、组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前培训和后期培训注册工作的同时,结合新形势新任务重点推动一些新工作。比如,召开了全省国有企业应对金融危机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座谈会。为进一步了解金融危机对国有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加强金融危机下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2009年5月26日,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在武昌召集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法律事务负责人,召开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座谈会”,华中电网公司、湖北旅游集团、长江动力集团等十五户国有大中型企业,交流了应对金融危机法律风险控制的成果和经验,深化了对当前经济形势的认识,总结了企业面对金融危机防范法律风险的经验、做法。又比如,认真筹备了协会换届登记工作,按照省民政厅的要求做好了协会年审、换届大会等有关准备工作。
    二、湖北省国资法制工作的总体目标任务
    总的来看,经过几年的探索开拓,全省国资系统法制工作平台基本建立,出资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基本形成,并逐步向重要所属企业扩展,法律顾问队伍素质不断提高;企业法制工作机制正在形成,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制度体系日趋完善,法律审核把关机制初步建立,法律风险逐步降低,违法违规案件逐步回落;企业法制工作内容和范围不断拓展,在依法促进企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几来的企业法制工作实践充分证明,大力推进企业法制建设,对于依法保障和促进企业经营管理,完善体制机制,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全省国资法制工作取得的上述成绩,是有关地方国资委和企业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的结果,是广大法律工作者辛勤工作和共同努力的结果。
    过去四年,全省国资法制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这只能说明过去。与进一步防范法律风险、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要求相比,当前国资法制工作还存在四个方面的薄弱环节。一是制度落实不到位。当前全省国资监管的规章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形成,省、市两级出资企业围绕企业的经营管理也都制定出台了大量的规章制度,但违规操作、违规经营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架空制度、无视规章的行为仍然存在,这说明规章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工作机制、体制的运行也会大打折扣。二是工作进展不平衡。目前全省大部分地区、企业的法制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著,法律事务机构的风险防控作用日益明显,但也有少数企业对法制工作的重视停留在形式上,一些重大决策和重要合同的实质性法律审核还没有完全实现,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三个到位”还没有完全落实。三是法律服务不适应。主要表现在企业法制工作与企业发展战略和整体业务的结合还需进一步加强,有的企业忽视法制工作与企业经营管理的结合,有的企业法律工作还停留在集团公司本部层面,向子企业延伸不够,难以满足企业持续发展的要求等。这些原因导致企业法制工作没有跟上企业发展步伐,进展缓慢。四是队伍建设不成熟。目前全省企业法务工作人员中,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数量偏少,已经配备的企业总法律顾问中,还有很多是兼职的,一些从事企业法律工作的人员还不具备法律从业资格,高素质、复合型法律人才不足与流失的问题并存。这些问题都是制约全省国资法制工作深入发展的薄弱环节。
    这些薄弱环节,根本上反映了当前的国资法制工作对当前市场监管日趋严格的需要不够适应,对“后危机时代”法律风险防范关口应当前移的需要还不够适应,对法律管理与企业经营管理有效融合的需要还不够适应。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全省国资系统仍有少数同志思想不够解放,对国资法制工作的定位和作用缺乏正确的认识,仍然存在着业务务实、法务务虚的守旧思维,仍然存在着亡羊补牢、事后补救的投机心态,仍然存在着只做配角、不做主角的狭隘意识。解决好当前国资法制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就必须积极适应当前的“三种需要”,彻底转变“三种观念”。
    为推动全省国资法制工作不断深入发展,不断增强法制工作在国有经济科学发展中的保驾护航作用,省国资委确定今后两年全省国资法制工作总体目标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积极适应“后危机时代”法律风险防范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出资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力争到2011年底,形成比较完备的国资监管法规体系,国资监管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五五”普法规划全面完成,全省国资系统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明显提高;省市国资委依法监管的自觉性明显增强,依法履职的水平显著提升;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深入推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更加健全,企业法制工作在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壮大具有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中的保障促进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根据这一目标,全省国资法制工作今后两年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实现2009-2011年三年目标:健全两个机制、推进三项工作、达到四个100%。
    “健全两个机制”,即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国资委行权履责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以法律风险控制为核心,全面开展国资委机关和出资企业的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推进三项工作”,即进一步推进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以依法行权履责为目标的国资委法制工作机制、以及以“合规文化”为中心的“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达到四个100%”,即到2010年6月底之前,省出资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置率达100%,这是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专题研究后提出的新要求,与原规划中确定的目标相比,提前了一年半的时间;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率达100%;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解决率达100%;因违法经营发生的新的重大法律纠纷的杜绝率达100%。
    三、扎实做好湖北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国资法制工作
    1、加强国资立法工作
    (1)加强立法调研起草工作。省市国资监管机构和有关企业在做好《企业国有资产法》贯彻落实的同时,要重点做好五方面的工作:配合省人大制订出台《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在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国企改革与发展等方面,结合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出台一批工作急需的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做好《企业国有资产法》、《物权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在本地的贯彻实施工作;做好现有规章制度的修改修订工作;加强对国资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适时提出国资监管立法项目。
    (2)加强对政策法律环境的研究。要积极参与相关政策的研究论证工作,争取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政策法律环境。及时了解国务院国资委的立法动态,积极建言献策。加强法律工作的前瞻性研究,深入分析新出台法律的实施对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经营管理的影响,认真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及时掌握法律实施的进展情况,通过法律风险提示、法律影响分析等形式,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探索建立规章制度落实的督促机制。针对一些法规和制度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贯彻落实的问题,探索建立规章制度落实的督促机制。国资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法制部门要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向企业领导人提出建议,形成相关的工作机制,促进制度的落实。
    2、深入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1)认真落实省出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要求。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经过专题研究后决定,2010年6月底以前,所有省出资企业的总法律顾问要实现“全覆盖”,也就是所有省出资企业必须在2010年6月底以前全部设置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已经设置总法律顾问的大型企业和九大板块企业,应进一步落实职责、健全制度,推动所属重要子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事务机构,配备和培养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立健全本集团内上下联动的法务工作体系,形成团队合力;对于兼任的总法律顾问,要鼓励和要求其积极参加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力争到2011年5月底以前基本实现总法律顾问队伍的专业化。要通过省出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要求的落实,推动全省国有企业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加快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置,尽快实现总法律顾问岗位到位、职责到位和人员到位。
    (2)建立工作进度定期通报制度。企业要围绕全省国有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特别是省出资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置率达到100%的目标,切实加强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的建设。各企业每年对各自的完成进度进行总结,省国资委定期通报。
    (3)建立法律顾问工作评价制度。把企业法制工作状况和法律风险防范水平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对疏于法律风险防范而造成重大损失的企业和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没有按照要求设立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部门,造成重大法律纠纷损失的,直接追究法定代表人责任。
    (4)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述职制度。企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领军人物”,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带班领队能力。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对企业法律顾问的培训力度,培养造就一支懂法律、懂业务的高素质法律工作者队伍;注意争取企业其他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对这支队伍的关心和支持,落实法律顾问知情权、参与权和其他职权,为企业法律顾问有效发挥法律风险防范作用创造条件。
    3、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1)建立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企业要认真分析总结在企业改革发展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规章制度建设,根据市场竞争的内外部环境,对涉及法律风险的重要事项,以企业规章制度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加强对企业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把关,保障企业规章制度依法合规、科学高效。同时,对已有的规章制度,要适时作出相应的修改,处理好“立、改、废”的关系。
    (2)创新企业法律管理体系模式。要提高集团公司对下属企业的管控能力,通过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上下联动的法律工作机制。要进一步指导和推动下属企业法制工作,完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推进法律工作管理信息化建设,强化对重要子企业的法律监控。要加快推行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领导下的多层次的法律顾问工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重大法律问题“集体会诊、集体论证”制度,逐步形成全系统、大范围、广覆盖的法律工作网络。
    (3)加强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各企业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出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切实加强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建立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预警机制,实行动态监控,定期对企业系统内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进行会诊。加快解决历史遗留的法律纠纷案件,加强与司法机关和有关政府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共同探索案件解决的有效途径。落实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责任追究制度,对疏于法律风险防范、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严格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坚决杜绝因严重违规发生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认真执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制度,定期及时上报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4、认真做好“五五”普法工作
    (1)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按照全国普法办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在全省国资系统继续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并注重与“法律六进”主题相结合,使法律真正走进企业、走进车间、走进班组,使企业、基层广大党员干部真正懂得,学法用法不仅要讲权利,维护合法权益,也要讲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2)进行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要指导企业根据自身实际,着重抓好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工作者、普法骨干为重点对象的法制教育和法制培训。要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培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的观念;要加强对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工作者的业务培训,着力提高他们依法行权履责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对普法骨干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普法水平。要将法制教育纳入企业领导人培训纲要,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作为考核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重要内容。
    (3)加强对重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要重点学习与国资监管、国企改革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加强对契约自由、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宣传教育。要大力提倡和学习通过法律途径、运用法律手段对企业进行管理,促进企业和谐发展。要加强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企业的安全生产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意识。要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培养企业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观念,促进形成有利于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企业的良好氛围。
    (4)切实加强普法阵地建设。继续巩固板报、墙报、宣传专栏等传统法制宣传教育阵地;推进有条件的企业利用党校等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将法制培训纳入其教学主要内容,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充分运用互联网、手机等新的法制宣传教育平台,采取发电子邮件、开通网上普法社区和BBS专栏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新颖形式,提高群众的参与度和普法效果。此外,还要针对企业职工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认真组织好每年的“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普法宣传活动。
    (5)圆满完成“五五”普法验收工作。“五五”普法工作已经进入尾声,按照省“五五”普法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2010年主要是总结验收,对此,各有关企业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要毫不松懈地做好后一年的总结收尾工作,认真按照年度计划抓好落实。二要从2010年初开始深入开展前段普法“回头看”工作,做到“三个对照”:对照要求,寻找差距;对照规划,抓好落实;对照成效,总结经验。三要积极做好“五五”普法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单位要落实各项标准搞好自查,针对不足问题及时“补课”。四要积极做好迎接检查的准备工作。要认真按照检查要求准备一份全面的总结材料,形成一份轨迹清晰、规范完整的档案资料,有条件的单位要准备视频资料,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展现普法工作的经验成果。
    5、完善出资人法律服务体系
    (1)建立和完善国资委机关的法规工作机制和法律论证把关制度。各市州国资委要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委内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和论证审核程序。国资委法规部门要加强对委机关具体行为和抽象行为的法律论证,确保国资委出台的文件和行权履责行为于法有据、规范可行。准确把握法定权限程序,探索建立法律意见书制度。
    (2)帮助协调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对有关企业报请协调的、符合《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出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有关案件,要积极沟通相关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争取案件妥善解决,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同时,完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制度,督促企业及时上报纠纷案件,并定期对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进行分析,发现问题,总结教训,追究责任,减少纠纷案件的发生。
    (3)加强知识产权的依法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已成为现代企业重要的经营资源和战略资源,各地国资委要指导企业认真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在充分借鉴和吸收《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与管理指南》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依法管理和保护的机制和制度。各地国资委要帮助国有企业提高知识产权的维权意识和水平,指导企业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加强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要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外各类标准的制订,主动取得标准制定的话语权。要加强对企业重组改制、合资合作等领域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防止知识产权流失。指导企业应对知识产权法律诉讼,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作者系湖北省国资委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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